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保护储户利益,还是不负责,究尽谁赢了?: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名义上是保护储户安全,起警示预告作用,实则上是银行为了自身安全,以防
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名义上是保护储户安全,起警示预告作用,实则上是银行为了自身安全,以防后患,这么多年来,从来都是,储户的存款单丢失,资金缺少了,银行无凭证,但储户多取钱了,即便离柜,乜要缴要,有时又以国家道德,刑法来说事,所以,离柜概不负责其实是银行是自己为自己先做的一句有事了另找我的推托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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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句提醒储户要注意清点余额的话,这个提醒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个提醒储户不会重视,有了这个提示,双方都好分清责任。不是那个输和赢的问题。
3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我认为不是维护储户利益,而是为自已保驾护航的。储户如果取一千元差二百元当时没清点,回家后才清点,然后去银行找营业员就无果而回,银行的理由是离柜概不负责为由就把储户送出门外。但有一次乡下的农民储户到银行去取款时,营业员却错把一百元当成了一千元数给了储户,这农民没素质修养却拿回家了。当日结算时营业员的帐钱怎么有九百元的钱兑不上,经过营业员的回忆终于回忆起取一百元的农户。当晚银行人员到农户家去问情况,开始农民不承认,在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下终于承认了,并追回了九百元的失误。试问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到底是真对谁的利益呢,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就不生效了呢?看来到底还是在保护银行本身,还是保护储户利益呢。农民储户拿为已有不对,但银行自身警示提醒也有问题,我认为为人良心善良最重要,不要去贪人家的小便宜,别人的东西不要,不是自已辛苦来的财别想。这就是做人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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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的提示语“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既不是为了保护储户利益,也不是不负责任,而是一种提醒方式,只不过这种提醒方式有点过时了。
最早的时候,科技并不发达,到银行存取款,既没有录像监控,也没有电子流水记录,在全部手工操作的情况下,出现差错是难以避免的,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
比如有人到银行去取款,明明取了200元钱,但是回家后发现只有180元,这种情况下再返回银行去说理,是很难说清楚的,即便是法院介入,也无法取证到底是谁的原因,最终也只能按“离柜概不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所以,在纯手工操作的时代,这种提示和责任界定方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让存取款双方当面点清,避免以后出现纠纷,而且出现纠纷后也有判定的原则。
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明显已经不合时宜了,现金当面点清仍然是有必要的,甚至我们在ATM上取款的时候,最好也要对着摄像头清点一下,否则万一出现差错,很难有凭据证明机器少给钱了。
随着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银行存取款过程都会被监控记录,操作也会通过电脑产生电子流水,再加上实物账款的清点,如果出现差错,完全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恢复原状,因此“离柜概不负责”的说法已经过时了。
而且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看,确实有银行在存取款时出现长短款的情况,但是经过法院审判,都是以事实为原则,而不是按照“离柜概不负责”的说法,因此现在这种说法已经站不住脚了。
5银行离柜概不负责,这是银行单方面不讲理的说法。一次我们到银行开资,开资的时候就给营业员说了,多给我们一些零钱使用方便。(那时还没有支付宝微信支付)开了钱也没查装进包带回家了,到家一查多五百。我们立刻反回银行,找到营业员问他,你们是不是离柜概不负责。他说是呀,我说那么你多给我开了钱也不负责?他连忙说请坐请坐。坐下后我说开资的时候,你多开给我五百块钱。我把钱还给他,他说了多次感谢,你是好人,你是好人。我到银行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办完手续营业员,叫我到自助取款机存一百块钱,试一下短信提醒,我存了一百,短信提醒我取了一百块,回执单也是取一百。我找到了值班经理,值班经理,一口回复不可能。他还找来其他人,一副怀疑的目光。本来觉得一百块钱找到找不到就放弃,一看这种情况非找到不可。值班经理说两天后你再来,如果机器里多一百块钱就找到了,不多就没有。两天后我去了没有找到,我又找了银行主管经理。主管经理回答,我们看几遍这台取款机录象,录象会记录下来的。过两天再来,过两天我找主管经理,经理很客气的说找到了,并把当时我存钱的录象放给我看,钱怎么放进去的,在关闭钞票入口时,钞票某一点错位被挤掉机器内下方。钱找到了这位经理很负责任,如果那位值班经理也象主管经理一样,我要少跑两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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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请自来。
保护谁的利益?还用说,自然是保护银行的利益咯,不是负不负责的问题,有推卸责任之嫌。至少说谁赢,当然也是银行赢了。
自己制定的规则,不用多说,都是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理所当然。“离柜概不负责”,大概意思也是顾名思义,就是储户离开银行柜台,银行不再对其承担责任了。
比如,储户到银行存取款,办理完成,离开后,储户的资金如果因这笔业务发生短缺,储户讨要说法时,银行就可以抛出“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了。
上例中,关键的信息是什么?是储户“钱少了”。如果储户因此得到更多的钱,“离柜概不负责”完全无效,银行还会继续向储户追偿相应的损失。
实际中,类似的案例真实发生过。某储户去银行取款,当面点没点清不得而知,只知道后来银行发现多给储户钱,欲向该储户追回,该储户提出“离柜概不负责”,直接拒绝。银行表示呵呵一笑,这不算数,我还要告你!
这事还上过新闻的,结果不知道怎么样了。我想,该储户也不可能白拿银行的钱的!
所以,“离柜概不负责”,对银行没有约束作用,到底是保护谁,不言而喻吧。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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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是可以理解为交易双方的一种约定条款,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站在储户一方来说,储户肯定觉得不合理,觉得自己去取钱,如果出了问题,银行应该负责到底,而不是概不负责。比如银行取钱,发现钱数目不对,离开柜台才发现的,那自己不是被坑了,银行柜员的错误,为什么我承担损失。这种是霸王条款。
如果站在银行角度来说,银行和客户在柜台的交易,属于约定时间,约定场景下的交易,离柜台就代表交易完成,交易结束,规定这个条款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交易问题。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下确认问题,当下解决问题,避免事后找茬。这是一种交易双方约定的责任,理清了责任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情况发生。
如果从责任约束和当下交易来看,似乎没什么不妥,你当面点清,当面确认,离开了交易结束,责任就是你的了。但这个条款的问题也在这里,银行柜台给储户少算了钱,那储户离开了只能是吃哑巴亏,而如果银行失误多算了钱,离柜了储户后面发现多拿了,储户有责任归还,不归还就变成了骗银行钱。这种责任厘定存在倾向性,所以也被大家吐槽。
这个规定可以说说双方责任的理清,也可以说是银行对自身的保护机制,合理也不合理。
8先给出一个结论: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牌,从动机上是避免麻烦,从实际效果上看,恰恰是保护了储户利益。
一、取钱出错,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不管是柜台取钱,还是ATM机取钱,因为实际交付过程产生差错,造成多给或者少给现金,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银行多给现金,储户构成不当得利;储户少拿现金,银行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多给或者少给现金,都构成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得利和受损是同一个交付行为的相对方,具有因果关系。多给或者少给现金,都没有合法依据,合法依据是储户的存折或者储蓄卡。银行核销储户存款,按照核销的金额支付给储户现金。所以,多给或者少给现金都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也不以某一方过错为依据。
所以说,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牌,跟商场活动宣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类似,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实践重证据无论是银行多给钱还是少给钱,受损失一方都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之债。如果银行少给钱,并不能以“离柜概不负责”来免责。
但是,法律重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储户多拿了银行的钱,银行告储户,可以方便的提供录像,证明储户多拿了现金。如果储户取钱时少拿了现金,想要告银行,也需要提供证据。储户提供证据肯定没有银行方便,当然,储户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银行监控录像。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银行保存录像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储户在诉讼流程中,经过了银行保存录像的期限,那么就无法提供证据,也不能调取证据。所谓空口无凭,法院也不能凭储户口述就判银行还钱。
取到假钞的可能性在银行取到假钞的情况非常罕见,但是也是确实有报道发生过的。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牌,也有一定原因是针对假钞的。一般来说银行都有面向客户的验钞机,建议当面点清再离开。理论上说,在柜台或者ATM机取到假钞,银行应该负责更换。但是还是那句话,空口无凭。拿到假钞,回家才发现,即使调取到银行录像,也不能证明这张假钞是在银行取到的,除非摄像头拍下假钞的冠字号码。所以,取到假钞后,即使取到假钞银行应该负责,也要当场核对清楚。不核对清楚就离开,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绝大概率会发生的。
所以说,银行宣称“离柜概不负责”,本身是不负责任的。但是“钞票当面点清”是非常有必要的。从实际效果上看,“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牌,客观上对储户作出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储户当面点清现金,避免了双方的麻烦,也确实保护了储户的利益。如果为了置一时之气,无视“离柜概不负责”,如果发生损失,很可能因无法举证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9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就是霸王条款,很显然这个条款肯定是保护银行利益,而不是保护储户利益,既然是保护银行利息,绝对是银行赢了。
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的意思?
离柜概不负责其实这个条款的意思就是指储户有什么问题一定要在银行窗口进行处理,假如储户离开了银行窗口才发现问题,银行是不负责任的。
比如说你去银行取款,你当着银行工作人员的面点清楚金额,如果离开了窗口再说取款金额不对,银行是不会负责任的。因为储户已经离开的窗口,出现现金不对储户自行承担过错,银行不负责。
为什么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是保护银行利益,银行赢了呢?
这条规定在银行法是没有相关法律为依据的,这是银行内部制定的一条规定,既然是银行内部制定的规矩,肯定要站在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保护自身利益,这一点毋庸置疑。
下面我用一个去银行取款的例子就可以说明离柜概不负责保护银行利益,银行占比绝对优势。
例子1
假如张三去银行取钱,打算去银行取10万元现金。而张三把10万元现金取现出来后,由于金额过大,不可能在银行窗口点清楚再走,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拿到钱就走了。
当张三回家之后,发现现金不足10万元,少了500元。这个时候张三找银行理论,张三是有理说不清了,银行条款已经说明离柜概不负责了,正因为这个条款,张三只能吃哑巴亏。
例子2
张三去银行取钱,同样取了10万元现金,取现之后张三没有点,回家后发现银行多给了500元。
当天银行第一时间会联系张三,叫把张三把多出的500元归还给银行。如果张三一直拖着不还给银行,银行可以把张三上告法院,判定张三这500元为非法资金占为己有。
通过这两个例子两种不同的结果,假如储户从银行取款少了500元,离柜概不负责,储户吃哑巴亏。如果储户从银行多拿了500元,银行可以把储户上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多出的钱。
所以说同样的500元,少500元储户吃亏,多500元一定归还银行,不然储户会付出相关法律责任,从这个结果就知道谁赢谁输了,保护谁的利益了,答案非常明显。
银行的挂出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真正原因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很多银行在窗口处都有一个“离柜概不负责”牌子,银行挂这个牌子其实是有两大原因的。
(1)起到提醒储户们养成当前点清现金的习惯,有什么问题就应该当面发现,等过后再度发生是要为自己这种过错付出代价的,也许这就是挂这个牌子的真正原因。
(2)当前这个“离柜概不负责”主要原因就是保护银行自行利益,毕竟银行提出这个规定,储户如果不能当面把利益弄清楚,离开了银行之后再度向银行补偿过错,银行是有可以根据这个条款为依据进行处理。
所以说银行在窗口处挂了“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除了对储户一种提醒作用之后,同时也是在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一举两得。
总结
有句话这样说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理银行也是有银行的规定,既然银行内部制定了“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只要储户去银行办理业务,都是默认认可这个条款的,所以只有遵从银行条款办事,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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