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只能对公转账吗?能付现金吗?付现金符合“三流一致”吗?: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付款的方式也不仅仅是对公转账这一种,开票不一定只能对公转账。这样不会影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付款的方式也不仅仅是对公转账这一种,开票不一定只能对公转账。这样不会影响对“三流一致”的判断。
1. 对于用何种方式支付,法律没有做限定。
对于“三流一致”,有个源头文件,就是国税发[1995]192号文,说的是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说的三流,即:发票、货物、资金。但对于资金以何种方式来支付,税法是没有做限定的。
现如今结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其他的支付方式,只要是商业实质没有问题,并不能说就有违三流一致的原则。
2. 对于管理和风控,一般企业尽量限制现金的使用。
一个是对于内部的管理,如果频繁地进行现金收付,那么企业的现金管理就会相对繁琐。不仅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还提高了对内控的要求。
另一个是风险的控制,现金交易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纠纷的情况是不少的,所以,减少现金的使用可以降低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
当然,对于某些以零售为主的企业,本身存在大量的现金收付,只能是加强管理和控制。
对于普通的企业,可以控制使用现金的金额和数量。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2对企业现金收支的要求,主要是出于纳税的考虑。坐收坐支,小金库,多数都是因为逃税需要而存在,也就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
比如,有些公司老板,会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 这样员工不用交所得税,公司不要交社保,咋一看去是两全其美的法子。
但这显然是有风险的。
发工资的钱,若是从公司走账,那未来可能就涉及公司分红的个税,20%的个税,亏死了。而且,工资不能入账,增加了公司利润,还要多交所得税。
也因此,老板就会想别的办法,让公司不开票的收入,不入公司账户,直接入私人账户,省了所得税,省了个税,还省了增值税。
这就变成了典型的“坐收坐支”,如果税务稽查,肯定是一查一个准。
回到楼主的问题,能不能现金支付,这是支付方式的选择,没有问题的。
如果公司是从个人处采购,可以从公司账户给个人账户转账,也可以给对方开支票,当然也可以付现金,只是现在现金业务非常少了。
“三流合一”要求现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更注重的是实质业务。
比如采购有典型的业务:集中采购。由集团统一签订合同,开票给分公司,资金拨付直接从集团统付。
如果机械地套“三流合一”,其实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集团公司,这种模式很常见,只不过,一般会在合同签订环节,对开票和付款提前进行约定。
另外,之前也遇到个一个案例,通过期货平台的大宗交易,销售开票是开给实际单位,但资金是由交易平台统一汇款的。粗看,资金流也和票据流不一致,但并非不能做。
所以,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时可以用来解释非常多的问题。
3国家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鼓励使用银行转账,减少使用现金,但并没有限制使用现金。
人民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不得拒收现金。但现金收支,有一定的限制。金额较少的收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来处理。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式可以是现金。开票单位在收款后,应当为付款单位开具加盖财务章的现金收据,作为资金交付的证据。所谓三流一致,指的是现金流,发票流,物流,加盖了财务印鉴的现金收据,可以作为现金流向的证据。但用现金结算的金额不宜过大。
使用现金结算常用于,支付定金,支付尾款等小额支付。大额支付还是用银行转账比较好。
4注意!发票只能对公转账吗?能不能付现金?
1、开发票一定要银行对公转账才行吗,不能付现金吗?
相关案例:
我们向供应商购买材料,偶尔是用现金支付让对方“开发票”,而不是银行对公转账可否?然后再让对方开收据且盖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我方已付现金的凭证,如果不行,为何酒店行业就可以收现金开发票?我是问:开发票一定要银行对公转账才行吗,不能付现金吗?
◆双方间款项支付方式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限定。应税行为发生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根据实际购买方的具体信息开具发票即可。
2、收取现金开出的发票是不是变成资金流不一致。因为不是通过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
相关案例
发票三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这三流要一致。可是酒店行业一般开出增值税发票很多都是收取现金的。而不是根据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会不会变成资金流不一致?该怎么操作?
◆若酒店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实际购买方的信息进行填写,若是现金支付而不是对公转账的,并不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
3、取现金开出的发票是不是变成资金流不一致。因为不是通过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
相关案例
我们向供应商购买材料一般情况下,是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来支付货款,偶尔用现金支付让对方开收据且盖对方的财务专用章,可否?
◆款项支付方式不在规范范围,使用现金付款的,销售方也应据实开具发票。
4、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目前对公转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对公转账。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提出了使用范围的具体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转账支付实际上变向提出了具体要求。
2.目前税务机关在查处各类涉及增值税发票问题时一般都会检查企业的资金流问题分析业务的真实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实际已支出但是没有取得发票的特殊情况明确要求看转账支付记录。
3.对小额交易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要求支付现金没有任何问题。不过建议对大额交易支出应进行转账支付,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同时也为未来可能被税务机关误伤为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风险纳税人核查时提供自证清白证据。
6谢邀![微笑]
1开发票一定要银行对公转账才行吗,不能付现金吗?[what][what][what]
举个栗子:
我们向供应商购买材料,偶尔是用现金支付让对方“开发票”,而不是银行对公转账可否?然后再让对方开收据且盖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我方已付现金的凭证,如果不行,为何酒店行业就可以收现金开发票?我是问:开发票一定要银行对公转账才行吗,不能付现金吗?[what]
◆ 双方间款项支付方式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限定。应税行为发生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根据实际购买方的具体信息开具发票即可。[微笑]
2收取现金开出的发票是不是变成资金流不一致。因为不是通过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思考]
发票三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这三流要一致。[微笑]
可是酒店行业一般开出增值税发票很多都是收取现金的。而不是根据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会不会变成资金流不一致?该怎么操作?[what][what][what]
◆ 若酒店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实际购买方的信息进行填写,若是现金支付而不是对公转账的,并不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
3取现金开出的发票是不是变成资金流不一致。因为不是通过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
举个栗子:[微笑]
我们向供应商购买材料一般情况下,是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来支付货款,偶尔用现金支付让对方开收据且盖对方的财务专用章,可否?[what]
◆ 款项支付方式不在规范范围,使用现金付款的,销售方也应据实开具发票。
4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微笑]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微笑]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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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增值税发票的话,必须从付款方的对公账户,汇款至收款方的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