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死了一个,其中一个没有喝酒,该不该赔钱?:我们北方人就是一种习惯叫做“没酒不成席”。无论是谁家有大事小情,或者是来人去戚,都要到饭店或者家里摆
我们北方人就是一种习惯叫做“没酒不成席”。无论是谁家有大事小情,或者是来人去戚,都要到饭店或者家里摆上几桌招待。往往都是好事变成坏事,都是酒惹的祸,由于拼酒,劝酒造成后果,大到领导,小到个人,被追责,问责,还有的摊了官司,走上了法院。
各个人群,请吃喝都是经常事,有的是大家有缘分,或者是关系不错的好朋友,同事。在一起吃饭喝酒造成后果了,就看是什么情节,你不喝酒,肯定是不会劝酒,但是当喝酒人已经是醉酒状态了,你不管,甚至不制止劝酒的人,后来醉酒人失去知觉,有生命危险,你袖手旁观没有帮助救治,没有寻找救治渠道,这种情况你会承担民事责任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有目的劝酒,强制让对方喝个一醉方休,在喝酒时,动不动就用“喝倒是狗熊,喝不倒是英雄”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喝酒的目的不明确,导致好事变成坏事,明知道对方身体不适,还是逞能,硬逼对方喝酒,使其饮酒诱发疾病,当场死亡。
3、发现对方,酒喝的已经不行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劝酒人,和不会喝酒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有的只是在酒桌上劝酒,逼着对方喝酒,酒足饭饱后,造成其它的后果,比如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过错”,《侵权行为法》第六、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分别写了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归责原则。前者适用一般侵权,后者不会渴酒的,没有适用特殊侵权,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虽说你和大家一起去了没喝酒,当场你没有采取制止劝酒,救治,你也负责相关的责任,如果你劝酒了,没参与喝酒,又去救治,这样,你是没有责任的。
不管怎样,酒壮英雄胆,少喝有益健康,喝多了会造成后果,我们在一起吃饭喝酒就是图个乐呵,快乐,不能因为一时逞能,糊涂,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得不偿失。
2俗话说得好,酒逢知己千杯少!俗话又说了,舍命陪君子!如果在一起喝酒死了一个,那要看死了这个人是不是成年人?是不是正常人?如果喝死的这个人是成年人,并不弱智,那么和他在一起喝酒的人就不应该赔偿!如果非要有连带责任,那么生产酒的厂家是不是也要负责――你不生产酒就不会有人喝死?……中国乃是礼仪之邦,亲情、友情、人之常情是纯朴的!更是亲切的!如果把人与人之间的情用法律来约束、用金钱做赔偿,那么做人的道德就会渐行渐远……我的回答是:一起喝酒死了一个,与他一起喝酒的不用赔钱,因为喝酒导致了大脑的不清醒,而那个没喝酒的赔不赔钱?只能有法官断定――一桌上喝死了一个,凡是喝酒的可以肯定谁都没少喝,唯有最清醒的是没喝酒的那个人,你为什么不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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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死了一个,没喝酒的是否担责?
也不知谁“发明”的同桌喝酒死了都要担责!极其不合理!
首先,喝酒没人灌他,他自己贪杯或有疾病致命与别人有什么关系?成年人有自制能力,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别人,劝你你就喝啊?不还是自己端杯喝的吗?
高空抛物出了事故起诉全楼都是不合理的!一楼口出了事第三楼口也赔偿从哪种角度说也没道理!这种判定就是无能的表现!
4一,如果同桌和主人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又没先行义务不用承担责任。先行义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说吆喝一起喝酒或者邀请喝酒等行为属于先行行为,有了先行行为后就有了先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的话就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果没有强行劝酒等情节,不用承担责任。
5喝死了,除非猝死,不然都有一个醉的过程,发现醉了,就不能让他喝了,还有就是醉了之后,有没有去照顾他,例如送他回家,帮他醒酒,或者送医院等。如果以上都没有,是要赔钱的,多少而已。
6赔什么钱?按理还应向死者家属索要超度费!能够在醉中死,多么狂放和惬意…难道一定要在病床上有气无力的等死吗?喝一点酒就急忙往地狱跑,足见此人的身体难以支撑尘世生活,去吧、去阴间慢慢给尘世生活作总结吧…所以我如果是死者家属,决不会要什么赔偿,只要求那天一起喝酒的人,陪我再喝一场…
7两个人在一起不假,另一个人喝酒喝死了,在一起的人却没有喝酒,这种酒局也不能成立呀,虽然两个人在一起,一个人属于自斟自饮,而另一个人是滴酒未沾,这出了事儿与另一个人有什么关系?总不能沾边就赖吧,还能不能讲一些道理呀!我对现在许多人的做法真的是理解不了,和朋友在一起喝酒,是谁灌你喝酒了?还是谁捏着你鼻子喝酒的,你喝死了会因一些疾病致死,与他人有什么关系啊?为什么非要讹人家呢?本身这出发点就不对,这不就是见利忘义吗,社会对这种诟病不应该予以支持,更不能纵容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下去,长此以往只能败坏社会风气,让人们因利益变得越来狭隘。
曾经的时候人们在一起喝酒,讲的是义气。论的是感情,对酒当歌,人生几何,饮酒作赋,狭义肝胆,煮酒论英雄,现在可好了,朋友们在一起喝酒,一喝出事儿的,大家都跟着遭殃,简直和过去的诛九族差不多,什么连带责任,什么没有告诫对方少喝酒,都是成年人了,酒喝多了伤身体,还用得着别人去告诫吗,这是哪国的理由,不觉得太牵强了吗,如果真是自己喝酒喝死了,那也怨不得别人,说明自己的命短,与他一起喝酒的人有啥关系?谁逼着你喝酒了?自己嗜酒如命,把控不住自己,出了这事或那事,就拿别人论是非,找别人当替罪羊,当挡箭牌,这样去做人不但不仗义,还有些缺德,有失做人的标准。
8首先,从法律上讲,没喝酒并不直接意味着对酒友死亡后果的发生不负任何责任。是否有责任,法院一般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没喝酒的人是否召集了包括死者在内的酒友,是否携带了大量的酒。
第二,饭局过程中,没喝酒的人是否对死者进行了极力劝酒。
第三,饭局结束时,死者当时的状态怎样,是否处于高度醉酒、左晃又颠、难以站立的状态,包括没喝酒的人在内的其他同桌人是否尽到了对其返家途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若未饮酒者召集了饭局,并提供了大量的酒;或者在饭局过程中向死者极力劝酒,亦或是饭局结束后明知道死者当时已处于高度醉酒状态,而未尽到返家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情况下,即使其本人未饮酒也是要对醉酒人的死亡后果分担一定责任的。
9该不该赔钱不能以喝不喝酒来判定。如果这个没有喝酒的人恰巧是请客的主人,他要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如果他不是请客的人,只要他给死者敬了酒、或者用言语“刺激”死者多喝酒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还有,他作为桌上唯一不喝酒的人,没有把死者送到宾馆或家中,尽到陪护义务,也是要赔钱的。退一万步讲,以上行为他都完美而合法的规避,同桌上死了人,无论如何还要进行一些“人道主义援助”。归根到底一句话:只要你上了桌,就摊上事了!
10我有一个朋友也遇到过酒桌上喝酒好朋友去世的事情。我这个哥们儿去参加一次同学聚会。酒喝到一半儿的时候,她就因为有事儿先走了,可回家还没待多大一会儿就传来说同学死在酒桌上了,是因为心肌梗塞。这件事情发生以后,那个死去的人的妻子,事后到他们这几个人家又哭又闹,后来这哥儿几个没办法,一人掏了几万块钱。算是把这件事情给了。所以我说在一个酒桌上喝酒吃饭,只要是出了人命,那没办法就得大家都掏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