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给b公司开了发票,b公司付款必须转到a公司公户吗?:不是必须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A公司作为出售方向B公司出售物料,之后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开具专
不是必须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A公司作为出售方向B公司出售物料,之后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开具专票之后,理论上B应该将款项支付至A公司的公户,这样结合协议、打款记录、专票能够佐证真实交易的存在。但是实务当中可能A的物料是从C公司的购买所得,所以A为了避免转支付的麻烦,也可以指令B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至C公司,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转支付。
当然转支付为了避免纠纷都需要出具书面的转支付申请并加盖公章才可能确认真实性,进而按照这种情况进行转账。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转支付的对象如果是A公司指定的个人,那么基本这种情况对于B公司而言在接到转支付申请后转账没问题,只是A公司可能存在偷漏税或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风险。
2其一,发生开票行为,必定先有真实的交易业务发生,也就是所谓的业务流与发票流必须一致,否则,就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了;其二,至于现金流是否必须与业务流和发票流一致,从税收征管上,有此要求,即所谓的“三流合一”,有物流的,就所谓的.“四流合一”,再加上内部控制要求的“立项、招采、验收、结算”等”信息流”,财务附件上做到“五流一致”,当然更好。其目的就是在税务稽查时,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同时,财务也就融合到业务中了,会起到很好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强求,就出现了“委托付款函”,就出现了a直接支付给c的情况,也是可以的,因为并不违法。
3开了发票付款必须用公司公户吗?
实际上销售回款并没有限定用哪一种收款方式,一般的收款方式包含转账,转账还包括转账支票,电汇,网银转账等方式,其次是票据,比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最后还有现金结算等各种结算方式。
为什么大都提倡用银行对公转账呢?
因为银行转账是最好的资金流向证明,从税务的角度,一项交易是否合规,一般会查询四流是否一致。四流就是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而银行转账就是最简单、最权威的证明资金交付的结算方式。所以,涉及发票的业务通过对公转账从税务的角度来说是最规范的行为。
然而税务局提倡用对公转账,并没有限定必须用公户转账,依然可以使用其他的结算方法。比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也是资金流向很好的证明。只不过承兑这种结算方式,大部分人不喜欢,因为承兑有折现率,收承兑就等于货款打了一个折,多了一部分费用,大多数人还是愿意接收银行转账的。
4谢谢邀请。
A公司开发票给B公司,是否需要由A公司支付款项给B公司,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一、如果A公司与B公司存在真实的经济交易关系
1、A公司截止到开票日,还未收到B公司的货款,这时候需要由B公司支付货款给A公司。
2、如果你们签订的协议约定:先付款后开具发票,那么在开发票前,B公司应付支付货款给A公司。
3、如果你们协议约定的是现金交易,那么发票上应备注现金付讫。开具发票后,B公司不需要再支付款项给A公司。
二、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经济交易关系,可以请第三方C公司委托进行收款
这种情况下,你们三家公司间应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C公司代为收取客户B公司的销售款,发票由A公司开具给B公司。事后,C公司会将货款归还给A公司。
上面这些仅仅是我个人的建议和观点,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启发和帮助,欢迎大家相互讨论学习。
5现在税务局都要求四流合一了,所谓的四流是: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还有物流。从合规的角度来分析b公司必须把货款付到a公司,这样子资金流就统一了。
如果上下游没有形成四流合一,那么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你这是虚开发票。
如果是b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的,那么要有委托付款证明,需三方盖章确认。但是这里还是建议第三方把款转回b公司,由b公司直接支付给a公司货款,这样子确保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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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小的也可以收现金。公司的支付宝、微信收款都是可以的。收到款项时:借:其他货币资金,贷:应收账款。税收征管法要求三流合一,做到三流合一没问题。
7通常是这样的。一般要求合同,物流,发票,资金流,这4个方面一致,才能判断这个业务是真实可靠的。
现实中总公司集中收付也很普遍。假如小a公司是大A公司的子公司,小a公司的货款及材料款集中由大A公司来统一收付。一般需要向税务部门备案。
如果小a公司同第三方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三方协议,b公司就可以把货款转给第三方公司。
8a公司给b公司开了发票,b公司是否必须付款转到a公司公户?
这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不是硬性规定。原则上支付结算尽量用对公户。
具体看企业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业务真实,不以逃避税收为目的即可为。
例如实务中委托代收代付,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等都可能造成付款人与受票人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