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收法院会怎么办?:首先,先要弄明白两个单位的性质。看守所是羁押场所,是关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地方,比如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等等。法院是:-拒
首先,先要弄明白两个单位的性质。
看守所是羁押场所,是关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地方,比如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等等。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等。
看守所与法院之间如果有联系,则只可能涉及一种案件,就是审理刑事案件,其他诸如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均与看守所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法院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是有决定逮捕权的,法院决定逮捕后,会由公安机关执行,说白了就是把人“收起来”,关押至看守所。
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嫌疑人进所之前要进行健康检查,有几种情形是拒收的,比如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发生危险的等等。以上情形拒收是合情合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以及保障看守机关的安全。
如果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法院必须要认可执行,可以通过如下办法解决:1.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不予羁押。2.对于确需逮捕但又存在上述无法收押情形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在自己或指定居所进行,不能外出,直至判刑。实践中,该种方法不常用。对于第一种办法,待法院判刑后,评估其是否具备收监条件,能服刑的收监;不能服刑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暂予监外执行。
移送看守所的案件一般处于最终生效的刑事判决尚未作出。看守所拒绝接受的情形一般是涉案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看守所羁押,法院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指定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同时进行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最后如果该生效刑事判决确定了相关的实刑处罚(即不存在缓刑的情形或存在剩余的实刑刑期未执行完毕的),会直接移送至相关监狱予以服刑。
3看守所拒收法院会怎么办?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嫌疑人进看守所之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发生危险的等等这几种情形,看守所会拒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以及保障看守机关的安全。
2、遇到看守所拒收,如果是合法的拒收,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不予羁押。将来法院判决生效后,评估其是否具备收监条件,能服刑的收监;不能服刑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暂予监外执行。
3、如果是看守所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会和看守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局)联系协调解决。
4、还有一种拒收,是看守所经检查相关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收押条件。例如,缺少逮捕证、拘留证,或者书证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这种情况一般是由送押单位根据情况及时补齐材料。
附:相关法律规定
《看守所条例》
4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我可以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案例。
十几年前,我们这里法院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将一名罪犯收监。这个人因为有病,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期间,一直是取保候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若干年。鉴于被告人身体有病,法院的法医专门带他到三甲医院检查,并出了鉴定结论,认为其身体状况不影响收监执行刑罚。在送往看守所时,看守所却认为不符合收所条件。事情就僵持住了。
后来,政法委为此事召开协调会议,受领导指派,我代表检察院参加了协调会。
会议上,看守所和法院的同志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政法委主持会议的领导要我们检察机关发表意见。我当时说:看守所出于监所安全的角度,认为不能收监,出发点也是好的。但是,法院已经做出收监执行的裁定,也是有充分依据的。法院有正式的鉴定,看守所没有足够的理由能否定法院法医的鉴定。退一步说,即使这个人收监后身体出了点问题,也是法院的责任。看守所是羁押被刑拘、逮捕人员的机关,也是对刑期较短人员的刑罚执行机关,还是应当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威。再说了,这个人羁押在看守所,也是临时性的过渡措施。按照规定,还是应该及时送往监狱。
后来,大家还是统一了思想认识,看守所办理了收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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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看守所拒收法院送来人犯问题,有以下可能:
1、法院依法从看守所提走人犯,工作结束后送回,看守所认为人犯身体出现严重伤病而拒收。
2、法院将自行决定逮捕的人犯首次送看守所,看守所例行身体检查时,发现人犯有不宜羁押的疾病、伤情或者残疾而拒收。
3、法院将以前没有关押的人犯判刑后,交给看守所转送监狱或劳改农场服刑前,看守所需要暂时羁押,在收押时检查认为人犯身体状况不符合羁押条件而拒收。
可以看出,看守所拒收的理由归根结底只有一个,人犯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出现这种情况后,一般是由法院和看守所共同将人犯送医院检查,确定人犯身体是否符合羁押条件。
6首先,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两个单位的性质。拘留中心是拘留场所,是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例如小偷,强盗,谋杀者等。法院是司法机关,负责依法审理各种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二,看守所与法院之间的联系。如果拘留中心与法院之间存在联系,则可能只涉及一种类型的案件,即刑事案件的审判。其他案件,例如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与拘留所无关。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在刑事案件中受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法院决定逮捕后,将由公安机关执行死刑。收起来”,并被拘留到拘留所。第三,拘留所拒绝的情况。根据《拘留所条例》,犯罪嫌疑人必须进入健康检查方可进入拘留所。有几种情况被拒绝,例如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孕妇或正在哺乳的妇女;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很危险,依此类推。拒绝上述情况是合理合法的,目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看守人的安全。最后,拘留中心拒绝接受,法院将如何处理?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必须批准执行,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对于符合保释待审条件的人,应当重新申请保释待审。没有拘留的审判。 2.对于确实需要被逮捕但不能如上所述被拘留的人,他们可以在自己的或指定的住所采取住所监视措施,直到被判刑之前不得外出。实际上,这种方法并不常用。关于第一种方法,在法院判刑后,评估该人是否有资格获得监禁并可以服刑;不能服刑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在监狱外临时执行。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转发和留言。
7审理过程中的被告人需要逮捕如果看守所拒收,法院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已经判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被告人如果看守所拒收(一般是身体疾病原因),应当并更为为监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收监。
8一般情况,看守所拒收,要有正当理由的。没有理由拒收,法院会联系政法机关,协调此事。有正当理由的,法院一般会通知疑犯家属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变更强制措施,让疑犯取保候审。这样看守所和法院都没有责任。
9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0对这个问题表示一定的怀疑啊,看守所拒收和法院并没有直接关系。
首先要了解看守所是一个怎样的机构,看守所是羁押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已经作出判决刑期3个月以下的机构。他是受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管辖的。
看守所拒收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可能拥有精神病,其他疾病或者是不满足羁押条件的情况才会有这种可能。 对于这种情况的人一般采取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再者说了,一般送往看守所的都属于触犯刑法的了,不是一般的违法事件。所采取的措施也更严厉。
以下仅为个人浅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