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而且欠债,法人需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呢?:法人作为公司的代言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重要管理职务,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负责;并且
法人作为公司的代言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重要管理职务,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负责;并且多数企业的法人由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来担任,作为公司的股东是以认缴的注册金额为限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负责。
所以法人的问题80%的情况下都可以转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个人私有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股东责任有限
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同,相比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公司倒闭破产清算,存在尚未偿清的债务时,如果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就需要对未清偿的债务拿个人财产清偿,当然,这种清偿责任最终还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都已经缴足注册资本,那么股东就不再需要追加个人财产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实际工作当中,对于认缴注册资本是否缴足的判断,其实比较困难,毕竟注册资本是一个时点的概念。
公司的股东缴入资金后,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转出公司,例如虚构采购业务、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的频繁往来、股东个人费用转换为公司费用由公司承担等。
对于这些行为,如果发现不合规不合法,即使纸面上来看,已经缴足了注册资本,仍然需要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债务,而且可能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管理层责任有限法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担任,需要总体把握公司的经营。作为公司的最高管理者,经营成果的好坏只需要对公司的股东负责,股东结合公司运行的表现有权决定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所以一般情况下,法人不需要对公司破产清算时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作为公司的管理层,超越公司章程或是公司制度之外,从事的公司行为,造成公司承担额外的债务时,股东有向其追讨的责任。
例如,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钟玉非法占用公司122亿资金,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营运资金,给上市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2亿的窟窿必然也应该由其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人作为最高管理层,责任有限;法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责任有限;有限责任仅限于合规合法操作的情况下,非法营运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难以避免。做法人,有风险,需掂量三分。2
公司既然破产了,就不再承担债务,但想要破产,没那么简单,一般情况别想那好事,获准破产,要经过若干复杂程序。破产申请后,有关部门,包括法院,税务工商,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利害关系人等等会进入公司,查账,清产核资,把公司财产,银行欠款,应收款,预付款,应付款,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等全部厘清,如果穷尽核查确实没有财产了,准许破产保护,但一旦查实法人代表,法人,股东有转移资产,虚假交易,不按认缴资金缴足注册资本的,虚假做账的,偷逃税款的,不予破产,相关责任人还要面临罚款,坐牢。别说破产了,就是想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缴清税款,还清债务,否则注销不了,所以,开公司之前,就要想好,否则真的是死不掉活不了的感觉,我注销一个小公司,从清算,公示,到各部门,差点没把我折磨死,跑了大半年啊,注销成功后,那种幸福、如释重负的感觉,还没找到形容词。
3理论上而言,法定代表人是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说这个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或者这个法定代表人有违规的行为,那么是有可能的。
公司倒闭的担责既然称之为公司,那么我们就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两个了,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也就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举个例子:A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小张和小明各参与出资了1000万元,某天A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欠下了1个亿的债务。如果说这个注册资本,之前小张和小明均已认缴出资到位,那么这1个亿的债务,就不需要在追加两人的个人资产进行清偿了。但如果之前的注册资本两个人实际都未出资到位,那么这时候就要追加两人的个人资产各1000万元进行清偿了(所以虽然现在注册资本不需要验资,也不要随意搞个几亿的注册资本,否则以后有你受的)。
在这个案例之中,如果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小张和小明,那么这次事件只要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违规行为,则对法定代表人并无影响。
无限责任一般来说公司制的企业都是承担有限的责任的,只有合伙制企业的股东才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欠一个亿,自身资产不够还,还要股东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但是有一种情况下,公司制的企业也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比如股东将个人账户与企业的账户混用(比如企业的货款回笼等很多通过个人账户结算),导致公私不分,账目混乱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如上述案例:假设股东小张和小明的个人账户与A企业的公司账户混在一起使用,那么当A企业破产欠下一个亿时,小张和小明就不是以自己出资额的100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了,而是这1个亿,两个人都必须吃下,这就是无限责任,会追偿到个人资产。
在这个案例之中,如果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小张和小明,那么只要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违规行为,这个无限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也没关系。
管理层责任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如果非股东,其是不用承担企业破产清偿的连带责任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比如:法定代表人违规对外签署协议或者合同等造成公司损失产生额外负债的,那么对于这额外的负债,股东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4在公司倒闭时,别以为破产法颁布之后企业破产就很容易,实际中政府和法院是怎么样处理的?讲一下实战经验。
1.欠员工的工资,社保这项费用基本上是跑不掉的。公司的实控人或者法人,会背负着极大责任的,一般来说,如果不处理掉这个问题是不容许你破产或者清算。至于怎么处理,是用公司财产处理,还是他们拿出个人的资产来处理,政府和法院是不管的,但是要求你必须处理完毕。
2.欠缴的税务是必须要处理的。怎么样处理?同上一个问题一模一样的答案。
3.如果实缴资金和注册资金不一致。你想走破产程序,那非常难,法院会要求你补足注册资金才能进行破产。说在中国破产是一个很难的事情,一般都是清算协商解决,要么就进入到工商异常。
4.如果进入到工商异常,那后续法人就会被动了。可能在几年之内,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法人,高管,也有可能会进入工商异常信用信息会被其他机构参采用这条信息。
5.破产不仅是流程繁琐,而且需要一笔费用。所以现在除了大型机构,一般中小企业没有人会建议走破产程序的。
6.做了法人就得承担责任,所以在企业中法人的责任是非常大的。一般都是大股东做法人。如果是小股东做法人,三思而后行。
这些都是企业经营过程的真正实务,是公司法中午没有告诉你的。你在处理过程中,就会碰到工商部门要求,税务部门要求,银行部门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社保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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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法人应该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倒闭,与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财产有没有关系,以下分别说明。
1. 一般情况:公司本身就是企业法人,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自然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而即使是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2. 特殊情况:凡事都有例外,以下说说涉及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 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的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那么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列举一些常见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 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那么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 股东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等。
所以,股东是有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很多时候都是经营上的。比如从事非法经营;向工商、税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有变更、终止时不登记公告,导致利害关系人受了重大损失等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法人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法人作为管理者,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失当”,作为股东,也不能有“越界”。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是个宽泛的概念,实际上分很多种类,我们见到的大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就是股东以其所投入的资本金上限按比例承担公司责任,同时也享受公司权利,这是基本原则。
这样的公司,如果走破产清算程序,法人当然是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当公司余额资产已经资不抵债时,那就按人员工资--国家税务--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等法律规定的清偿程序还债,资产偿没了,这个公司的清偿责任就结束了。 当然有特殊情况,我经历过的两类较多: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各种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违规操作,导致触犯侵害他人权益的刑律,那就不单单是经济责任了,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在融资过程中,法人、股东签订了个人担保协议,那么公司破产,债务人拿着担保协议是完全可以向你个人声索债务偿还的。类似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
还有一种是个人独资公司,公司法也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种企业由于投资人与企业有很强的一体性,所以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出了问题没跑就是了。
7一般讲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倒闭,意味着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公司破产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破产,以公司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自然人,不是公司,没有对公司债务进行偿还的法律义务。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行为是错误的。
8首先要明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不是股东,他是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是股东有没有额外的还钱义务。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出资都实缴完毕,那么公司在破产倒闭的时候,公司的股东不必对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的出资没有实缴完毕,那么债权人可以继续向没有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索债权,没有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把出资补齐,偿还债务。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因为这个股东出资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和额外负债。
2、股东尽管出资到位了,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出资的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又将出资的资金转移挪用,那么这个股东就要在破产清算的时候,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
3、公司在借钱的时候,股东签署了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公司到期清偿不了债务,签署了连带保证责任的股东,就需要对债权方承担还款义务。
所以说,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个角色,并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责任,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人代表在公司有不当得利、侵占公司资产等行为,那么公司可以向其追讨这些非法收入,或者采取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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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专业的公司法实务问题。如果是真实案件,建议您通过私聊的形式咨询专业律师。
10法润金沙简要作答!
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因此,题目中的法人实际上是指的法定代表人吧?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原则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便是破产,公司也只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不会用其他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但既然原则,便有例外。在《公司法》中,有两种情形涉及到需要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形: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若股东存在这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和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所谓公司人格否认(也称刺破么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非法活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恶意使公司破产、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公司人格名存实亡等情形,就可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有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的公司治理中,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由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担任,但这在我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未作限制,小股东甚至不是股东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在实际中也大量存在。因此,若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担任,且其又存在前面所说的二种情形时,就需要按规定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应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并不公司股东,则不会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当然,既便我们说法定代表人不用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也并不等于其就可以任意胡作非为了,也需要勤勉履职。若其故意滥用职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从民事角度说,公司也可要求其进行赔偿。所谓有权必有责,法定代表人有权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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