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样合法吗?你怎么看?:非请自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是几个意
非请自来。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是几个意思?恕我笨,横看竖看,也没看懂是什么意思。
一般的销售流程是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开具发票,最终收回款项。按您的描述,只有开票与收款项这两项,不好判断是否有发出商品,款项最终是否归入企业。具体分析如下:
①合法的情形如果发出商品、开了发票,收取现金后,按规定及时存入企业账户,这是标准的处理流程,当然合法。
若题意中存在真实的销售行为,收取客户以现金支付款项,这并不违法;只是未及时存入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现金管理规范。
另,如果此笔业务的账务处理显示现金长期挂账,有挪用企业资金之嫌。
③违法的行为如果没有真实销售行为,只是开了发票,还对应收取现金,此情形属于虚开发票,违法!
以上,您可以自行判断,祝工作顺利。
2大金额的现金结算,是有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公司现金管理有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坐收坐支,变相隐瞒收入(避税)。最新规定里,对坐收坐支的处罚条款已经删除了。只要是真实业务,收到客户的现金后,再及时再存入到对公账户,账务处理和税务方面问题都不大。
楼主问的这个问题,反而是付款方在税务方面可能会有更大的风险。
采购要求“三流合一”,也就是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者要吻合。如果不符合,被税务机关查到,就会比较麻烦,不让抵扣进项是少事,认为你买发票罚款才更麻烦。
都已经开专票了,采购方拿了能抵扣,其实没必要走私人账户,从对公账户走才是最好的,说不定只是出纳犯糊涂走错账户了,或者对公账户上临时没钱。从付款方角度,最好是钱原路退回,重新出。
有些时候,收款方也想把钱收到私人账户上,如果是正式开票的业务,最好也不要这么做,票都开了,收入隐瞒不了的。还可能就是对公账户被申请冻结了,不想让钱进去就出不来。这个还真是看本事了,不要最后被债权人再通过法律手段从私人账户要回去就好啦。
3对于现金,国家是有现金管理制度的。比如规定以下的情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的劳务报酬
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其他应用于个人的支出,比如抚恤金,退休金,职工生活困难补贴
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的价款,比如废旧收购,农产品价款等
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其他现金支出,比如交换不方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等。
一般来说,销售超过结算起点的应该用银行转账来支付。银行转账回单,本身就是资金流向的证明,从安全性和便捷性来说都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现金结算并非不合法,毕竟现实的生活中超过结算起点的现金结算也较为常见。从安全性来说,不如银行转账,可能会收到假钱,购货方在携带的过程中也不是很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现金结算,收款方应该提供加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给对方,并注明收款理由。如果是金额较大,还是用银行比较好。4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这样是否合法呢?
我认为,这样做,应该是不允许的,对方公司也要遵守会计制度,对于一些小额的比如不超过1000元的款项,是可以现金支付的,但是一般说来,对于超过1000元的款项,是不能走现金的。
至于是否合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是不违法,但是违返会计制度。
如果你这么做,我个人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如果真是这样,我劝你不要这么做,害人害己!
大家切记,如果没有真实的业务,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虚开,这是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而且现在税务系统金三大数据分析系统是十分厉害的,以前发现的疑点,可能还是要去核实一下,现在发现疑点,直接告诉你存在什么问题,去处理!
如果偶尔一次真实的业务,出现了现金交易,那就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等,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比如你运货到对方地点的运费发票,而且你的现金收入要入账!其实我知道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这里,我再次告诉你,如果不是真实业务,你千万不要这么去做!
希望我的回答能你帮助。
禅壹,税务师,证券分析师,技术派,多年私募操盘手。20多年的股市实盘征战,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基础。5这个问答是关于人行结算账户、会计核算规范与税法规定的范畴。采用现金结算,从人行结算账户、会计核算规范的角度,大概率是违规的;从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分析,只要确实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并不冲突!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一、人民银行对现金结算的规范关于人民银行对于现今结算的规范,我们重点关注一下现金结算的起点!普遍采用现金结算业务的起征点为1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客户与卖家的经济往来通常情况下是销售行为,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的货款小于或者等于1000元人民币的,通过现金收付是符合人民银行的规范;如果超过1000元人民币,只能通过开立的结算账户(对公账户)结算,通过现金结算收支的行为是不合规的!
从新中国建立开始,我国对于会计核算工作,是根据国情因地制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制度和逐步与世界会计规范接轨的路线。会计规范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从企业到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会计主体的核算日期成熟和规范。现实工作中,会计主体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财务流程设计安排也日趋完善,特别是货币资金中的现金管理,与人行的规范和会计准则是高度契合的!
中小微企业在具体工作中,有现金结算的随意性和管理规范缺失的现实,应当在提高管理的同时,逐步提高现金收支规范!
三、税法对于现金结算的思考1、税法对于现今结算的规定税法对于纳税人收款形式,没有特别的要求,突出的是监督纳税人足额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也就是说,纳税人无论收支的是现金还是非现金结算,只要认真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就行!
根据图表中的实例可以看出,纳税人无论收取的是现金还是其他形式的货款,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其纳税义务均一致,不会因为收款结算的形式发生任何改变!虽然图表中仅仅描述了增值税,但其他税费也是一样的道理!
2、采用现金结算的风险但是,题中所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现金结算是有风险的!根据最近频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看,税务机关在取证和判别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一个重要的指标——非现金资金流向!
也就是说,现金资金流向是不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撇清关系提供任何帮助!现实工作中,纳税人确实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被动的接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现金资金流向是自证清白的重要途径。
因此,虽然税务机关和相关征管条例没有直接或者强制性要求收支必须采用非现金结算,但是,纳税人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建议实际工作中采用非现金结算。同时关注税务机关关于“三流合一”的相关规范,并确实落到实处!
四、综述综上所述,无论是会计主体还是普通的纳税人,无论是履行人行和会计准则的规范还是规避纳税风险,均应该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6给客户开发票,客户直接给现金,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有真实的合同,实实在在的交易,并且正常交税了,就不违法,但是不太合情理。一般来讲,有真实的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公对公转账,有好多管理严格的公司,要求必须对公转账,对公收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如果没有真实的买卖交易,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买卖发票,最常见的结算方式就是用现金收付款。
另外,收到现金后在财务账上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存在纳税问题。
比如,这笔钱在财务账上显示借给公司老板或股东了,那么年末就要收回来,否则会按分红处理,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建议最好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现在银税联合,对个人账户监控很严。我们不仅要做到合法,同时也要合理。
7没有那条税法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必须对公账户收取货款吧,比如说你因公出差,住宿付现金,酒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这不是很正常吗?再例如你去卖场购买办公耗材,你付了现金,卖场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没毛病吧?!
资深财务人员,或有些企业会要求、规定采购业务必须走对公账户,且要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是基于资金安全考虑,一方面是杜绝腐败。总不能说企业购买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原材料或商品,会抱着整麻袋现金吧,既不安全,也不符合常理。
所以不应该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最好要求采购不管金额大小都要对公走账,对于出差住宿等无法对公付款的,才允许报支现金。
当然上面这些说法都是指在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如果是虚开增值税发票,那就不用管对公付款还是现金付款了,本身虚开发票已经重犯了,还讲究那么多表面形式干嘛。
8对于现金,国家是有现金管理制度的。比如,规定以下的情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的劳务报酬、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其他应用于个人的支出,比如抚恤金,退休金,职工生活困难补贴、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的价款,比如废旧收购,农产品价款等、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客户直接给现金,没进对公账户,这其实没什么,并不能就说是三流不一致,只要回到单位后,把现金交到财务就可以了。只要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双方都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一般就是合法的。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很多小额的交易都是用现金结算的,支票虽有支付下限,但并不是说超过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税法并未规定收货款不允许收现金,也没有规定提供专票就必须对公转账,零售行业不就经常收现金嘛。所以未必违法。
进一步分析,如果提供专票给对方,金额少,比如只有几十几百几千,收取现金是合理的,也不违反银行对企业现金使用的规定。但如果金额较大,则明显不合理,有弄虚作假的嫌疑。
9客户直接给现金,没进对公账户,这其实没什么,并不能就说是三流不一致,只要回到单位后,把现金交到财务就可以了。只要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双方都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一般就是合法的,在日常中,很多小额的交易都是用现金结算的,支票虽有支付下限,但并不是说超过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综上所述,只要双方的交易是合法的,用现金支付也是可以的。当然,如果交易额比较大,还是从对公账户走更安全,正确,企业的风险也较小!
如有错漏,请大家指正!谢谢。
10问题涉及的核心应该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虚开?其实在交易中只要是真实的,有发票,物流和资金流,就不属于虚开。至于收款是银行转账还是现金,并不影响定性。
当然,收现金不入公司公账,可能会涉及挪用或者侵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