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为什么会有健全人工作上班?:残联工作人员不管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都应该有颗善良的爱心。千年别让残障朋友对残联失望!残疾人在社会上遭受凌辱也就罢了,
残联工作人员不管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都应该有颗善良的爱心。千年别让残障朋友对残联失望!残疾人在社会上遭受凌辱也就罢了,如果在残联都受到伤害,那么残联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2残联的全称是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里竟然都是健全人,怎么看都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常言说:哄人要能哄瞌睡。所以,既然残疾人联合会不是由残疾人组成的,建议还是改名字吧。免得如此明显的名不副实让人笑话
3残联是政府的事业单位。用的都是正常人,都是有事业编的,应该是。有的地方社区街道已经开始设立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的干事应该是残疾人,负责管理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刚刚开始执行。
4理解题主的疑惑:协会就是专一人群组成,比如篮协都是打过篮球懂行的运动员,司机协会都是从事过汽车车辆工作的师傅,所以残联也应该是身体残疾的人士组成管理……下面介绍下情况,按规定残联中残疾人职员不低于20%,主要负责人应为残障。
残联通称“残疾人联合会",属于群众团体组织,参加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机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有财政负责拨款,为残疾人服务,有行政、事业编制。
通过表述解释了残联是为残疾人服务的部门,其中很多岗位必须有健全人牵头完成,因为残障人员行动不方便,比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康复中心、技能培训中心等等。工作人员都是专门院校毕业,取得相关资历才上岗的,当然残疾人考取合格会优先录用,一般比例为20%的残疾人。
以前残协都是清水衙门,随着政策对残疾人的扶持照顾,残协工作很吃香,所以一般亲属关系不在少数。
当前残疾人证审核办理,一二级残疾人困难和护理补贴、危房改造、低保金、技术培养、就业扶持……方方面面都需要残协牵头完成,所以一方面工作量大任务多需要健全人,另一方面残协工作人员非常吃香,甚至出现个别人违规为亲属办理的案例。
现在大家明白了残联是为广大残疾人服务为宗旨的机构,其中因需要健全人很多,残疾人职员不能低于20%,但是任何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事,不能出现“一人残疾,全家光荣"的腐败现象,否则必须退究责任。
5这很正常,奇怪的事你想不到。有一个工作人员全家十口人全是残疾人,老婆孩子,兄弟姐妹,父母、岳父岳母。全是残疾人,一查才知道,就是为了领取补贴。
6没有规定残联工作人员必须是残疾人,有些健全人也可能是残疾人的家属。
7在残疾部门上班的正常健全人是在其它部门没有找到工作的人,才到这种地方工作,抢残疾人的工作岗位。
8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残联机关有健全人工作上班,其实是非常正常的事情。题主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只是说明其对残联这个群体团体的性质和管理方式,在认识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到位,甚至是曲解。
从总体上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人所组成法人组织的大概分为两类: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企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类型。还有一种特别法人,其中的一类是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概括地说:党政机关是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各类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各种类型的企业绝大多数属于营利法人,当然还有一些属于非法人组织。在现实工作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由党委、政府的机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营利法人是企业,这样一类由市场监管部门(即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和管理。
咱们重点说第四类——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的范畴。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讲,所谓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都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和管理。
社会团体管理的行政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个定义有几个关键措辞要格外关注:公民自愿组成,实现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非营利性。因此,社会团体又称为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
一般来说,社会团体要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经过审查批准之后才能成立。但也确实有一些社会团体,根本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对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为什么呢?事实上:1、参加全国政协的人民团体,指的就是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这类社会团体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己明确纳入公务员序列,完全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2、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指的就是各级共青团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妇联组织以及各级残联组织。这类社会组织,虽然在本质上确实属于社会团体,也都有各自的团体章程,但最根本的是:都是按照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成立。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这些社会团体,按照这些法律的明确规定,都同时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职能,当然具有一定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目前很明确的是: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其实完全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同时,各级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的人员管理形式上,虽然各地方有一定的差别,绝大多数地方也直接按公务员管理,少数地方明确为事业单位,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就各级残联机关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而言,主要有:团结、教育全体残疾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沟通党和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帮助残疾人;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各项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参与残疾人管理法规的制定,指导残疾人工作; 具体承担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指导各地残联开展工作等等。很明显,这都是实实在在的行业行政管理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残联机关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就是公务员,或者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是标标准准的体制内工作人员。既然是体制内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录用、调出、调入以及日常管理,当然就必须按照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具体办理。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很明显,题主提出的残联为什么会有健全人工作上班的问题,就是对残联机关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的认识严重不到位,存在着重大的误解。事实上,在具体的管理上,残联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基本相同。只是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地录用几位身有轻度残疾的工作人员而已。
因此,把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完全等同于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民间社会团体,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9只有残障人员才比正常人更了解残障人需要什么帮助,更懂他们生活的痛苦,更能将心比心真正关心他们。也解决了部分就业。
10残疾的工作人员,以及医院的鉴定人,他不一定知道残疾人的壮壮心理实际功能,他们会冐猜别人通过外形误判,有些人会固执认为得病会好,可是像头部残疾,好转也是小范围的。